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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 辨識方式及說明」1份。

{{ $t('FEZ001') }} 生教組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 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 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 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局前於114年2月17日以北市教 體字第1143039630號函(諒達),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 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 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 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 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 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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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29|

{{ $t('FEZ005')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