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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預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所屬之室外場 所,自114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如附 件)1份,預告期至114年10月15日。

{{ $t('FEZ001') }} 生教組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告「臺北 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地址: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所 屬之室外場所,自114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 告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如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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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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