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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加強落實「菸害防制法」及「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 $t('FEZ001') }} 生教組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0040955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 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 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 護人。

三、附件為「菸害防制法」及「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5-01|

{{ $t('FEZ005') }}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