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一、依據環境部114年1月9日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B號函辦 理。
二、為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為 「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酌修相關文字,另為 利本要點與中央主管機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7條第3項授 權訂定辦法制度銜接,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相關申請規定。
(二)修正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期間為2年。
(三)增訂本要點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申請、變更及碳足跡 產品類別規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之起日。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1-15|
{{ $t('FEZ005') }}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