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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文化部有關學生參與無形文化資產之傳承時數納入服務學習時數採計案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13年5月23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133005299號函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063734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於113年4月前往澎湖訪視縣定民俗「澎湖小法祭祀科儀」,保存團體及訪視委員建議,為提升年輕學子參與
無形文化資產傳承之認同感並給予實質鼓勵,宜將學生參與已登錄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團體(者)之傳承時數,納入校外(社會)服務學習時數採計。
三、有關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及其保存團體(者)資訊,建請至國家文化資產網查詢(https://nchdb.boch.gov.tw/)。
四、檢附文化部函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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