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奉交下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次修正增訂身心調適假部分,依教育部114年10月8日新聞稿意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教育局嗣後並將配合修正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併予敘明。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四、檢附「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及「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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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176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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