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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訊息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 申請許可或報准」之解釋一案,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
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
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
前均須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本府106
年2月7日府授人考字第10604479900號函計達)。另「臺灣
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
第1項第5款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
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者,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依大陸委員會111年2月9日陸法字第1119900501號函釋略
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
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
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
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
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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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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